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7題

甲向乙借款1,500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000萬元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甲無力清償債務,乙向丁請求償…

題目

甲向乙借款1,500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000萬元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甲無力清償債務,乙向丁請求償還。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就丙設定抵押權的A地取償多少金額? A. 500萬元 B. 600萬元 C. 1,000萬元 D. 1,500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600萬元

解析

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債務人如有保證人,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抵押人)應按「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價值或擔保債權額」之比例分擔。本題保證人丁之履行責任為1,500萬元,抵押物A地價值1,000萬元,比例為3:2,故抵押物分擔額為1,500萬×2/5=600萬元,保證人自己分擔額則為900萬元。丁清償全額1,500萬元後,依民法第749條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及從屬抵押權,惟其對丙之A地僅得於抵押物分擔額600萬元範圍內取償,超過部分屬丁自己應分擔額,不得再向丙取償。故答案為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