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3題

甲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雙方約定一共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說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則乙交付3,000元予甲時,甲同時依讓與合意而交付A錶與B皮夾予乙。關於…

題目

甲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雙方約定一共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說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則乙交付3,000元予甲時,甲同時依讓與合意而交付A錶與B皮夾予乙。關於動產物權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係以一個買賣契約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 B. 甲係分別就A錶與B皮夾2個動產做成2個讓與合意 C. 乙若事後發現被甲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該讓與合意不因此而受影響 D. 若A錶係丙所有,甲未得丙同意而擅自出賣予乙,則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官方答案

  • 答案:D. 若A錶係丙所有,甲未得丙同意而擅自出賣予乙,則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解析

本題涉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別及無因性。甲以一個買賣契約出賣A錶與B皮夾,屬單一債權契約包含多數標的,A正確;於履行時,就A錶、B皮夾各須有一個讓與合意及交付,故成立二個物權行為,B正確。物權行為具無因性,債權行為縱因詐欺而撤銷,亦不影響已完成之讓與合意效力,C正確。至於出賣他人之物,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者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本身仍屬有效,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故D稱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係屬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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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