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4題

關於所有權之意義與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所有權之意義與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所有人得在不受任何限制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B. 所有權係對物之全面支配,為完全物權 C. 所有權因同一標的物設有擔保物權而受限制,但此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權即回復其圓滿狀態,此為所有權之彈力性 D.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當事人不得以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

官方答案

  • 答案:A. 所有人得在不受任何限制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解析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是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因此A所稱「不受任何限制」的說法錯誤。所有權是對物全面支配的完全物權(B正確),並具有彈力性:同一標的物上設有擔保物權時,所有權雖受限制,但該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權即回復圓滿狀態(C正確)。所有權也具有永久性,當事人不得以契約預定其存續期間(D正確)。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