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9題

陶藝家甲的作品中,茶具向來頗負盛名。甲因其收藏家好友乙要求,將其全手工製作多彩獨特的A茶壺借給乙展覽,乙擅將A茶壺據為己有,出售於丙,丙依讓與合意受讓A茶壺占有…

題目

陶藝家甲的作品中,茶具向來頗負盛名。甲因其收藏家好友乙要求,將其全手工製作多彩獨特的A茶壺借給乙展覽,乙擅將A茶壺據為己有,出售於丙,丙依讓與合意受讓A茶壺占有時,因乙為有名的收藏家且向來對外宣稱出展的皆為乙自己的珍藏,故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A茶壺非屬乙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A茶壺 B.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C. 甲得向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A茶壺所有權 D. 甲得向丙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A茶壺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甲將A茶壺借與乙展覽,僅移轉占有未移轉所有權。乙無權處分而出售予丙,丙係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乙無讓與權利,依民法第948條第1項動產善意受讓規定,丙取得A茶壺所有權。故甲喪失所有權,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向乙或丙請求返還原物(A、D均誤)。C選項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有權亦不成立,因丙係合法善意取得,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B選項,乙擅自將借用物據為己有並出售,係故意不法侵害甲之所有權及占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以茶壺價值計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