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題

某國A、B和C三公司生產、販賣「自駕單車晶片」,交易對象為10家自駕 單車製造商。該國60%的自駕單車晶片由A生產、販賣,B和C各生產、販 賣約20%的自駕單車…

題目

某國A、B和C三公司生產、販賣「自駕單車晶片」,交易對象為10家自駕 單車製造商。該國60%的自駕單車晶片由A生產、販賣,B和C各生產、販 賣約20%的自駕單車晶片。A每片自駕單車晶片的成本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2023年1至5月將晶片售予10家自駕單車製造商時,售價為每片 20,000元。A為提高市占率,6月初告知自駕單車製造商,自7月初起至年 底,將以原售價的6折銷售晶片,亦即將價格調整為每片12,000元。B和C 對A爭奪市占率的手段怒不可遏,但A對外表示,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提 高交易對象的採購誘因,乃是再正常不過的商業手段。若此案發生於我 國,請分析A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相關市場界定與A之市場地位:本案產品市場為「自駕單車晶片」,地理市場為該國。A市占60%、B與C各約20%,HHI約為60²+20²+20²=4,400,屬高度集中市場。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A在該市場具有壓倒性地位而可排除競爭,應認定為獨占事業;縱未逕認定為獨占,其亦屬具顯著市場力之事業,降價行為應受較嚴格檢視。
  • 二、可能適用之規範:其一為第9條第1款,獨占事業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其二為第9條第2款,不得對商品價格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其三為第20條第3款,事業不得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三者均以「不當」或「不正當」為要件,實務上採合理原則,須綜合成本、意圖、效果判斷。
  • 三、成本基準之檢驗:掠奪性定價之核心在於價格是否低於成本。A每片成本10,000元,降價後售價12,000元,仍保有約20%之正毛利,未低於平均變動成本或平均總成本,不符低價利誘之典型要件。公平會「低價利誘案件處理原則」雖不以低於成本為唯一標準,惟本案價格仍有正毛利,難認係以犧牲利潤換取排擠效果。
  • 四、其他判斷因素:其一,期間自7月初至年底僅約6個月,且事先公開告知,屬短期促銷;其二,對10家製造商一體適用,非選擇性斷絕供給或差別待遇;其三,降價直接使交易相對人受益,具促進競爭與消費者福利之效果;其四,B、C合計仍有40%市占,尚無具體事證顯示其將被迫退出。A所稱提高採購誘因,具商業正當性。
  • 五、結論與風險提示:原則上A尚不構成違反第9條或第20條第3款。惟若查出:一、10,000元僅為變動成本而未攤入固定成本與研發費用;二、A內部文件顯示以排除B、C為目的;三、年底後大幅調回價格以回收損失(recoupment);四、市場參進障礙極高時,仍可能構成獨占濫用或低價利誘。建議A留存成本分析與促銷決策紀錄,以備效率抗辯。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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