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題

某國唯一的商港附近,共有8家存放貨櫃的倉儲物流公司,提供有進口或 出口商品需求的貨主,將裝有商品的貨櫃放置於此8家公司的貨櫃場。此 8家公司於2023年5月1日…

題目

某國唯一的商港附近,共有8家存放貨櫃的倉儲物流公司,提供有進口或 出口商品需求的貨主,將裝有商品的貨櫃放置於此8家公司的貨櫃場。此 8家公司於2023年5月1日至31日,分別通知所有貨主,自同年6月1日起, 在原先約定的倉儲物流服務費之外,將對貨櫃中的商品增收每公斤5美元 的「優質物流費」,進而引起貨主的不滿。該國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調查 後發現8家公司近2年並未召開會議,亦即無法確定8家公司是否決議收取 上述「優質物流費」,但發現昔日鮮少往來的8家公司主管,於同年4月已 進行5次餐敘。試問:若相關事實發生於我國,8家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 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相關市場與市場結構:本案相關市場為該國唯一商港之貨櫃倉儲物流服務,地理市場限於港區,8家公司為全部供給者,市占合計100%,HHI極高,屬高度集中之寡占市場。8家公司處於同一產銷階段,彼此具水平競爭關係,為聯合行為之適格主體,其共同調價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 二、合意不以召開會議為必要: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合意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即屬之;同條第3項並明定,合意得依市場狀況、服務特性、成本、利潤、交易相對人行為及參與事業行為等客觀事實推定。故未召開會議、無書面決議,不影響聯合行為之成立。
  • 三、本案推定合意之客觀事證:其一,8家公司於同一月份內通知、同一日起實施;其二,收費名目「優質物流費」與金額每公斤5美元完全一致;其三,4月間甫有5次餐敘,且8家主管昔日鮮少往來,時點與往來密度均屬異常;其四,若無相對應之成本上漲,統一調價缺乏獨立經濟理由。上開事證相互勾稽,已足推定意思聯絡。
  • 四、業者抗辯之評價:業者可主張係各自依成本、匯率、油價獨立決定,或屬跟隨領導者之「有意識平行行為」(conscious parallelism)。單純平行行為雖不當然違法,惟本案加上密集餐敘與完全一致之收費設計,抗辯成功機率甚低。又「優質物流費」實質為服務報酬之調漲,屬第14條所稱共同決定價格之行為。
  • 五、法律效果與建議:8家公司違反第15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第40條限期命停止、改正並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處罰,並得適用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之1)處理首先通報者;貨主亦得依第29條至第31條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業者建立獨立定價之書面紀錄、避免交換價格等敏感資訊,並回歸成本導向之收費結構。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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