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4題
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然而,著作權人、商標 權人、專利權人常為向侵權人…
題目
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然而,著作權人、商標 權人、專利權人常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而發送警告函,可能因此違反公平 交易法相關規定。請說明依公平交易實務,事業應踐行那些確認權利受侵 害的程序,而發警告函者,始符合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所定行使權 利的正當行為?(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45條之規範定位:公平交易法第45條係阻卻本法適用之特別規定,其前提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故並非一切行使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均當然排除適用;若屬權利濫用,或以發函為手段從事不公平競爭,仍應回歸公平交易法評價。
- 二、發警告函可能涉及之違法類型:其一為第21條,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其二為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例如未經查證即廣發警告函,或藉發函迫使交易相對人斷絕與競爭者交易;其三為第20條第1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
- 三、發函前應踐行之確認程序(三種擇一):依公平會「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事業應先確認權利受侵害,方式包括:一、取得法院第一審判決,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成立,或經仲裁判斷認定有侵害;二、取得侵害鑑定報告,專利部分須由司法院指定或智慧財產局認可之專利侵害鑑定機構出具;三、經侵害人書面承認侵害。
- 四、採鑑定報告途徑者之先行通知義務:以鑑定報告為據者,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可能侵害人,載明權利內容(專利證號、商標註冊號、著作財產權歸屬)、侵害事實與範圍,並給予合理期間(實務多為7日以上)請其說明、協商或排除侵害;逾期未獲回應或協商不成,始得向交易相對人發警告函。未經此程序即逕向交易相對人發函,難認屬正當行使權利。
- 五、警告函內容與發送對象之要求:其一,內容應具體明確,不得為誇大、模糊或引人錯誤之描述;其二,對象應限於侵害人及其交易相對人,不得對不相關第三人或以公開散布方式為之;其三,不得要求交易相對人斷絕與侵害人之交易,或藉發函獲取不當競爭優勢。符合上開程序與內容要求者,方屬第45條所稱正當行使權利,不適用公平交易法;否則仍應依第21條、第25條等規定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