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題
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回答以下2個問題: 甲於6月1日簽約成為A公司的傳銷商,並繳交新臺幣(下同)3,000元的 入會費,之後購買50,000元的寵物玩具,並曾領…
題目
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回答以下2個問題: 甲於6月1日簽約成為A公司的傳銷商,並繳交新臺幣(下同)3,000元的 入會費,之後購買50,000元的寵物玩具,並曾領取5,000元的獎金。甲於 6月20日解除契約並提出退貨申請。試問:A公司應於何日之前受領甲 退貨?甲得領回的金額為何?(10分) 乙於6月1日簽約成為B公司的傳銷商,並繳交3,000元的入會費,之後購 買50,000元的寵物玩具,並曾領取5,000元的獎金。乙於9月5日終止契約 並提出退貨申請。試問:B公司應於何日之前以何種條件買回商品?乙 得領回的金額為何?(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解除契約之性質與期間: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傳銷商得自參加契約簽訂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契約,不受任何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甲於6月1日簽約、6月20日解除,未逾30日(至6月30日屆滿),屬法定解除,A公司不得拒絕,亦不得附加違約金或沒收條款。
- 二、A公司受領退貨之期限:依第20條第2項,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於接受退貨後30日內返還價金。自6月20日起算30日,A公司應於7月20日(含)前受領甲之退貨;若於7月20日受領,至遲應於8月19日前完成退款。退貨運費實務上由傳銷事業負擔。
- 三、甲得領回之金額:商品部分,原購價格50,000元之90%以上為45,000元,扣除甲已領取之獎金5,000元後,為40,000元。入會費3,000元部分,法條未明文,惟契約解除應回復原狀,實務多認應併予返還,則合計43,000元;若契約明定入會費係已提供服務之對價而不退還,則為40,000元。此部分題目資料缺漏(未提供契約內容),無法得出唯一數值。
- 四、乙終止契約之依據與買回期限:乙於9月5日終止,已逾30日解除期間,依第21條第1項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B公司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即10月5日(含)前接受退貨申請,並於接受退貨後30日內完成買回,即至遲於11月4日前給付價金。
- 五、乙之買回條件與金額:依第21條第2項,B公司應以原購價格90%買回乙所持有之商品,即45,000元;並得扣除因該商品銷售已發給之獎金5,000元及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之減損價值,故商品完整時乙得領回40,000元。買回條件為商品仍存在且可返還、包裝完整、未逾保存期限;若商品已毀損或變更,B得拒絕買回或扣減其價值。入會費3,000元於終止契約情形,法無明文,契約未特別約定返還者,實務多不予退還。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