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1題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A 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A 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之質權消滅 B. 甲、丙共有合成物A 屋之所有權 C. 丙取得水泥之所有權 D.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丙共有合成物A 屋之所有權
解析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水泥已成為A屋之成分,由起造之丙取得,A屋所有權單獨歸丙,並非甲、丙共有,故B為錯誤敘述。水泥所有權既歸丙,C正確;質權因質物所有權消滅而消滅,A正確;甲受有損害,得依第816條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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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