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2題

甲有A 地與該地上的B 屋,將A 地下10~50 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B 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

題目

甲有A 地與該地上的B 屋,將A 地下10~50 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B 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契約明訂租期4 年,並交屋予丙使用中。1 年後甲復將B 屋讓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A 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C. 甲將B 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D. 甲之A 地,推定在B 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解析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件租期4年、未逾5年且有書面,縱未公證仍適用,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存在。A部分: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期限者,不適用第833條之1由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之規定,並無「最長20年」限制。C部分: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限於租用基地建屋。D部分:第425條之1推定者為租賃關係,非地上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