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賣於乙。甲之父死亡,留有B 地一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為無行為能力
B. 甲為無權利能力
C. 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
D. 甲得繼承B 地
參考解答
解析: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故 A 敘述正確;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因而無效,C 亦正確。錯誤者為 B: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監護宣告只剝奪行為能力,不影響權利能力,甲仍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D 也正確,繼承權不因監護宣告而喪失,甲仍為其父之繼承人,得繼承 B 地。故選 B。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750,000 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A. 75,000 元
B. 750,000 元
C. 570,000 元
D. 57,000 元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契約解釋與真意探求。契約文字雖記載「柒拾伍萬元(NT$75,000)」與「伍拾柒萬元」前後矛盾,但依民法第216條,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於文字。法院調查發現雙方報價單、通聯紀錄均為750,000元且乙方不否認,顯見真意為750,000元。文字「柒拾伍萬元」應係筆誤(漏寫「零」或誤寫),「伍拾柒萬元」才符合雙方真實合意。法院應認定價金為750,000元。
甲的院邸有一逐漸傾斜的參天巨木,鄰居乙擔心次日颱風來襲樹木傾倒,在聯絡不上移居國外的甲之情況下,擅自進入甲地加固樹木。颱風過後該樹木雖未倒塌,但斷落枝幹仍損害乙房屋。雙方對侵入土地、樹木處置、房屋損害產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進入甲宅、加固樹木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規定而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B. 甲平時未修剪自己土地上樹木,未防止枝幹斷落損害他人,顯未盡相當之注意,應對乙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輕過失,仍應負賠償之責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輕過失,仍應負賠償之責
解析:本題考查緊急管理與緊急避難之區別及責任承擔。依民法第 179 條,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上急迫危險,而為必要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緊急避難)。第 180 條規定,無義務管理他人事務,致管理人自己受損害,如非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得請求委任人償還(緊急管理)。本案乙為免自己房屋受損而加固甲樹木,屬為免除「本人」財產上急迫危險,適用第 180 條緊急管理,而非第 179 條緊急避難。選項 A 錯誤:乙行為屬緊急管理,非緊急避難。選項 B 正確:甲未盡妥善管理樹木之注意義務,對乙房屋損害應負侵權責(民法第 184 條、第 191 條)。選項 C 正確:乙確屬緊急管理。選項 D 錯誤:緊急管理之管理人(乙)對委任人(甲)因管理行為所生損害,僅負惡意或重過失責任(民法第 180 條、第 542 條準用第 535 條),輕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推定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D.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解析:民法第835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故C正確。A錯誤,因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使用時,地上權人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B錯誤,公共建設目的之地上權未定期限者,於目的完畢時「視為」存續期限屆滿,不是「推定」;D錯誤,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A. 簡易交付
B. 占有改定
C. 現實交付
D. 指示交付
參考解答
解析:甲將機器出賣於丙,但機器仍由承租人乙占有,甲不能現實交付,乃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交付。此即民法第761條第3項之「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若受讓人已占有動產,為簡易交付;若讓與人仍占有而約定代為占有,為占有改定;本題均不符。
甲將其所有A 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先以A 地為丙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甲無力清償債務,乙、丙、丁向法院聲請拍賣A 地,賣得價金500 萬元。下列有關拍賣A 地所得價金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借款債權成立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乙、丙、丁
B. 依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人次序同一,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C. 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D. 依抵押權從屬原則,債權成立先後和抵押權登記先後之次序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解析:本題考查抵押權優先順序。民法第 857 條規定,抵押權之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同一順位之抵押權,按債權額比例清償。本案丙、乙、丁三人抵押權均為 200 萬元,登記順序為丙→乙→丁。拍賣所得 500 萬元,依登記先後順序清償:丙受償 200 萬、乙受償 200 萬、丁受償 100 萬。選項 C「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正確。選項 A 錯誤:抵押權為物權,優先順序不依債權成立先後(債權相對性),而依登記順序(物權優先性)。選項 B 錯誤:非平均分配,除非同一順位。選項 D 錯誤:抵押權從屬性指抵押權隨債權移轉而移轉、債權消滅則抵押權消滅,非指次序不一致由法院定之。
甲經營古物行,櫥窗內有青瓷A 花瓶一只。A 花瓶為甲向乙租借,作為展示之用。甲僱用丙店員,以銷售古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間接占有人
B. 丙為占有輔助人
C. 乙為直接占有人
D. 甲為自主占有人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占有輔助人之認定。民法第 948 條規定:「為他人而對於物實行直接占有或使用者,為占有輔助人。」本案丙為甲僱用之店員,在甲指示下對櫥窗內花瓶實行直接占有管理,為甲之占有輔助人。甲為間接占有人(透過丙間接占有),並非直接占有人,故選項 A 錯誤。乙係出租人,已將占有移轉予甲,非直接占有人,選項 C 錯誤。甲基於租賃關係為他人(乙)占有,受乙支配,屬非自主占有人(民法第 947 條),選項 D 錯誤。
甲偷取乙之西瓜種子而播種於丙之農地上,該地早已設定抵押權予丁。經甲悉心照料下,西瓜已結實纍纍,丙無力清償債務而遭丁聲請查封拍賣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照料西瓜生長,故有權收取西瓜
B. 西瓜種子所有權屬於乙,故乙得收取生長的西瓜果實
C. 丙既將農地設抵於丁,已無權收取西瓜,應由丁收取之
D. 丁就農地的抵押權效力,及於丙在農地扣押後已收取的西瓜,故得將西瓜一併拍賣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丁就農地的抵押權效力,及於丙在農地扣押後已收取的西瓜,故得將西瓜一併拍賣
解析:西瓜尚未分離前,依民法第66條為農地之部分,屬土地所有人丙所有;甲雖照料,無收取權,A、B均誤。抵押權設定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之使用收益,丙於扣押前仍得收取孳息,C誤。依民法第863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分離之天然孳息,故丁得就扣押後丙收取之西瓜一併拍賣,D正確。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C.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D. 公同共有之關係,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解析:本題考查公同共有之特徵。民法第 826 條規定,公同共有物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選項 B 敘述「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違反此強制規定,為錯誤敘述。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 684 條,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選項 C 正確:公同共有人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民法第 825 條)。選項 D 正確:公同共有物讓與第三人時,公同共有關係消滅,轉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民法第 827 條)。
依民法有關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B.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C. 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者,無效
D.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56條第2項明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故D正確。同條第1項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僅規定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屬於「得撤銷」而非無效,C誤。第53條第1項解散社團須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A誤為二分之一;同條第2項變更章程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B誤為四分之三出席。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A 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之質權消滅
B. 甲、丙共有合成物A 屋之所有權
C. 丙取得水泥之所有權
D.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水泥已成為A屋之成分,由起造之丙取得,A屋所有權單獨歸丙,並非甲、丙共有,故B為錯誤敘述。水泥所有權既歸丙,C正確;質權因質物所有權消滅而消滅,A正確;甲受有損害,得依第816條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D正確。
甲有A 地與該地上的B 屋,將A 地下10~50 公尺的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捷運公司,用以鋪設地下鐵軌道線路經過,未定有期限。甲另將B 屋出租於丙,以書面租賃契約明訂租期4 年,並交屋予丙使用中。1 年後甲復將B 屋讓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設立A 地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該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逾二十年
B. 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C. 甲將B 屋出賣予丁時,丙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D. 甲之A 地,推定在B 屋得使用期限內,有地上權存在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件租期4年、未逾5年且有書面,縱未公證仍適用,丙得對丁主張租賃契約存在。A部分: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之區分地上權未定期限者,不適用第833條之1由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之規定,並無「最長20年」限制。C部分: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限於租用基地建屋。D部分:第425條之1推定者為租賃關係,非地上權。
甲娛樂公司與藝人乙簽署專屬經紀契約,主要約定乙就演藝活動委由甲全權安排、代理及管理,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辦理類似業務。嗣甲以自己名義與丙公司簽約「與愛的距離」電視劇演出合約,約定由乙擔任配角,丙就每集演出支付甲10 萬元。乙得依經紀契約對此演出費享有50%之分成權利。請問針對該劇演出,甲乙間經紀關係較接近於以下那種有名契約?
A. 居間
B. 保證
C. 行紀
D. 合夥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576條規定,行紀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約,法律效果歸屬於甲,但經濟上係為乙計算,乙並享有50%演出費分成,甲亦受有報酬,性質最接近行紀。居間僅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受任人不會以自己名義成為契約當事人;保證係擔保他人債務;合夥則為共同出資經營事業,均與本件不符。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之效力是無效?
A. 甲未得乙授權,以乙名義向丙購買鑽石,乙尚未對此行為表示承認與否
B.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做出違反法令之決議
C. 甲無權處分乙的花瓶,乙尚未對此行為表示承認與否
D. 甲受乙脅迫而為出售自己珍藏名畫之意思表示
參考解答
- 答案:B.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做出違反法令之決議
解析: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故B為無效。A之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須經本人承認始生效力,未承認前係效力未定。C之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亦屬效力未定。D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表意人得撤銷之,撤銷前契約仍有效。故僅B無效。
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一輛二手A 車予乙,乙支付價金後,甲即交付A 車,雙方約定隔週至監理站辦妥車輛異動登記。豈料當日晚間因颱風致樹倒壓毀A 車,乙嗣後發現A 車屬丙所有,實則丙係委託甲代理銷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價金
B. 乙得以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為由,請求返還價金
C. 乙已取得A 車所有權,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D. 乙得主張甲無權代理丙,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價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已取得A 車所有權,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解析:甲以自己名義出售,買賣契約當事人為甲、乙,契約有效,不因甲實為丙之代理人而受影響,A、B、D均誤。甲處分丙之車屬無權處分,惟乙善意受讓,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取得所有權;汽車異動登記僅屬行政管理,非動產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依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A車已交付乙,颱風致毀損之危險由乙承受,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一律無效
B.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一律無效
C.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一律無效
D.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一律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一律無效
解析: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並無例外,故B正確。第71條本文雖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同條但書明定「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故非一律無效,A誤。第73條本文規定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書則稱「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亦非一律。第74條暴利行為之效果為得撤銷,非無效,D誤。
甲出售自有房屋予乙,雙方約定乙得先入住,一個月後由乙付清100 萬元尾款後始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次日因颱風造成房屋重大損害,已入住的乙請求甲修繕未果,拒不支付前揭價金尾款。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A. 甲得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乙請求自房屋遷離
B. 乙得依民法第348 條規定,向甲請求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
C. 房屋因颱風所致損害之危險,由乙負擔
D. 甲得主張在乙未付清價金尾款前,拒絕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得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乙請求自房屋遷離
解析:乙基於買賣契約及甲之同意先行入住,占有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乙遷離,故A錯誤。依第348條,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乙得請求移轉登記,B正確。依第373條,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乙已入住使用,颱風所致損害由乙負擔,C正確。價金尾款與移轉登記互為對待給付,甲得依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乙未付款前拒絕移轉登記,D正確。
甲有一A 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A 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A 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埋設牆內的電線過於老舊而走火所致,乙、丙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A 屋
B. A 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C. 乙未經甲承諾,將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D. 乙、丙非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A 屋,對於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未經甲承諾,將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解析: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而一部轉租,且無反對之約定時,出租人不得終止租約;本題雙方就轉租無特約,故甲不得終止,C錯誤。A部分,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各依其租賃關係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B依民法第429條,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D依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失火負責,乙、丙無重大過失即不負賠償責任。
甲向乙銀行借款1000 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500 萬元之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後甲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先向保證人丁請求全額清償後,丁就抵押人丙之抵押物A 地得取償多少金額?
A. 200 萬
B. 500 萬
C. 600 萬
D. 1000 萬
參考解答
解析: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應按各自負擔額分擔。抵押物價值1500萬元雖高於債權額,但依民法規定,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價值者,以債權額為準,故計算基礎為1000萬元;保證人丁之履行責任亦為1000萬元,兩者各分擔500萬元。丁先清償1000萬元後,僅能就丙之抵押物取償500萬元,不能取償全額。
承攬人之工作有非重要的瑕疵時,定作人在法律上的主張不包括:
A. 瑕疵修補請求權
B.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C. 契約解除權
D. 減少報酬請求權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承攬契約瑕疵救濟。民法第498條規定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請求修補(A)、修補費用償還(B)、減少報酬(D)。第499條規定瑕疵非屬重要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C)。故「契約解除權」不包含在非重要瑕疵之法律主張中。
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時,關於被害人在法律上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C.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 法院審理侵權行為是否具不法性時,應權衡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解析:本題考查名譽權侵害救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C)、請求除去侵害(A)。第195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聲請,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處分,「道歉」非強制命令,法院得不准許,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敘述過於絕對,為錯誤選項。D項為侵權行為不法性判斷之權衡原則,描述正確。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A 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關於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出名人有為借名人完成出借名義之義務,故法律性質類似委任契約
B. 乙處分A 地行為之效力,依最高法院見解,屬有權處分
C. 甲得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D. 假設甲身分為非原住民,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當甲借用乙原住民身分購買A 地時,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認借名登記契約及買賣契約效力均屬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假設甲身分為非原住民,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當甲借用乙原住民身分購買A 地時,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認借名登記契約及買賣契約效力均屬有效
解析:本題考查借名登記法律關係。A項正確:借名登記屬無名契約,出名人有配合義務,法律性質類似委任。B項正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出名人為登記名義人,處分登記財產屬有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受保護。C項正確:出名人違背借名約定處分財產,借名人得請求損害賠償。D項錯誤: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不得買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甲借用乙原住民身分購買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及違反強制法令(民法第71條),買賣契約無效,借名登記契約亦無效。
甲有經常性融資需求,與乙銀行簽訂貸款契約,約定略以:乙於3 年期間內依信用情況在額度內貸款予甲,甲應以自己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一定範圍債權之總額,最高額度為2000 萬元。向地政機關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甲隨即貸款獲得1000 萬元,借期1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甲尚未向乙貸款前,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及其抵押權設定行為均尚未生效
B. 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甲清償該1000 萬元借款債權者,最高限額抵押權將隨同消滅
C. 原債權確定前,乙與甲得約定變更契約所定債權範圍,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D.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乙向甲確定原債權前,若所擔保債權讓與他人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參考解答
- 答案:C. 原債權確定前,乙與甲得約定變更契約所定債權範圍,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解析:本題考查最高限額抵押權。A項錯誤: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經合意及登記即生效,不待原債權發生。B項錯誤:原債權確定前,債務人清償部分債務,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消滅,仍擔保額度內其他債權。C項正確:民法第881條之2第2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與債務人得約定變更債權範圍,無須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同意。D項錯誤:原債權確定前,被擔保債權讓與他人,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須經設定人同意或另有約定。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形成權?
A.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契約之承認
B. 買受人對出賣人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C. 表意人對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D.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對債權之拒絕給付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形成權辨識。形成權係單方意思表示即能發生法律變更效力之權利。A項承認權、B項解除權、C項撤銷權均屬形成權(民法第92條、第259條、第89條)。D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拒絕給付係「抗辯權」(民法第127條),非形成權,僅能阻卻債權人請求權,不發生法律變更效力。
甲捐助1000 萬元擬成立財團法人A 基金會,另捐款200 萬元擬成立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B 學會。又甲再以300 萬元信託予B 學會,擬以信託財產成立C 獎學金鼓勵研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基金會、B 學會及C 獎學金(信託財產),性質上均屬於依法設立之法人
B. A 基金會與B 學會若係為公益目的而成立,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C. A 基金會與B 學會均應設置監察人以確保組織透明
D. B 學會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A 基金會與B 學會若係為公益目的而成立,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解析:本題考查非營利法人設立登記之程序。依民法第 43 條、社會團體法第 8 條及財團法人法第 5 條規定,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若以公益目的設立,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始得成立為法人。選項 B 敘述「A 基金會與 B 學會若係為公益目的而成立,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符合上開規定。選項 A 錯誤:C 獎學金係以信託財產設立,信託財產屬獨立財產,非法人。選項 C 錯誤:監察人制度為公司法或部分特別法規定,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並無強制設置監察人之規定。選項 D 錯誤:社團法人董事違反章程,依民法第 57 條第 2 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除其職務,而非宣告其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