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題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
題目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750,000 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A. 75,000 元 B. 750,000 元 C. 570,000 元 D. 57,00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750,000 元
解析
本題考查契約解釋與真意探求。契約文字雖記載「柒拾伍萬元(NT$75,000)」與「伍拾柒萬元」前後矛盾,但依民法第216條,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於文字。法院調查發現雙方報價單、通聯紀錄均為750,000元且乙方不否認,顯見真意為750,000元。文字「柒拾伍萬元」應係筆誤(漏寫「零」或誤寫),「伍拾柒萬元」才符合雙方真實合意。法院應認定價金為750,000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