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3題
甲的院邸有一逐漸傾斜的參天巨木,鄰居乙擔心次日颱風來襲樹木傾倒,在聯絡不上移居國外的甲之情況下,擅自進入甲地加固樹木。颱風過後該樹木雖未倒塌,但斷落枝幹仍損害乙…
題目
甲的院邸有一逐漸傾斜的參天巨木,鄰居乙擔心次日颱風來襲樹木傾倒,在聯絡不上移居國外的甲之情況下,擅自進入甲地加固樹木。颱風過後該樹木雖未倒塌,但斷落枝幹仍損害乙房屋。雙方對侵入土地、樹木處置、房屋損害產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進入甲宅、加固樹木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規定而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B. 甲平時未修剪自己土地上樹木,未防止枝幹斷落損害他人,顯未盡相當之注意,應對乙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輕過失,仍應負賠償之責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輕過失,仍應負賠償之責
解析
本題考查緊急管理與緊急避難之區別及責任承擔。依民法第 179 條,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上急迫危險,而為必要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緊急避難)。第 180 條規定,無義務管理他人事務,致管理人自己受損害,如非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得請求委任人償還(緊急管理)。本案乙為免自己房屋受損而加固甲樹木,屬為免除「本人」財產上急迫危險,適用第 180 條緊急管理,而非第 179 條緊急避難。選項 A 錯誤:乙行為屬緊急管理,非緊急避難。選項 B 正確:甲未盡妥善管理樹木之注意義務,對乙房屋損害應負侵權責(民法第 184 條、第 191 條)。選項 C 正確:乙確屬緊急管理。選項 D 錯誤:緊急管理之管理人(乙)對委任人(甲)因管理行為所生損害,僅負惡意或重過失責任(民法第 180 條、第 542 條準用第 535 條),輕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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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