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5題

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A. 簡易交付 B. 占有改定 C. 現實交付 D. 指示交付

官方答案

  • 答案:D. 指示交付

解析

甲將機器出賣於丙,但機器仍由承租人乙占有,甲不能現實交付,乃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交付。此即民法第761條第3項之「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若受讓人已占有動產,為簡易交付;若讓與人仍占有而約定代為占有,為占有改定;本題均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