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6題
甲將其所有A 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先以A 地為丙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200 萬元…
題目
甲將其所有A 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先以A 地為丙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甲無力清償債務,乙、丙、丁向法院聲請拍賣A 地,賣得價金500 萬元。下列有關拍賣A 地所得價金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借款債權成立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乙、丙、丁 B. 依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人次序同一,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C. 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D. 依抵押權從屬原則,債權成立先後和抵押權登記先後之次序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
解析
本題考查抵押權優先順序。民法第 857 條規定,抵押權之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同一順位之抵押權,按債權額比例清償。本案丙、乙、丁三人抵押權均為 200 萬元,登記順序為丙→乙→丁。拍賣所得 500 萬元,依登記先後順序清償:丙受償 200 萬、乙受償 200 萬、丁受償 100 萬。選項 C「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正確。選項 A 錯誤:抵押權為物權,優先順序不依債權成立先後(債權相對性),而依登記順序(物權優先性)。選項 B 錯誤:非平均分配,除非同一順位。選項 D 錯誤:抵押權從屬性指抵押權隨債權移轉而移轉、債權消滅則抵押權消滅,非指次序不一致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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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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