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甲名下有A 地與B 車,甲又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C 屋。惡意之乙以所 有之意思,16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B 車、以及C 屋。今甲 依個別所有物返還請…
題目
甲名下有A 地與B 車,甲又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C 屋。惡意之乙以所 有之意思,16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B 車、以及C 屋。今甲 依個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乙抗 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復執其亦得因時效取得A 地、B 車、 以及C 屋之所有權,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訴請乙返還 上開財產,各有無理由?(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請求權基礎與時效適用之差異: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所有物,惟各類財產之物上請求權時效不同。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明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動產及未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仍有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此為本題判斷之基準。
- 二、A地部分:A地登記為甲所有,屬已登記不動產。乙雖惡意占有16年,然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客體,A地既已登記,乙不得時效取得。又甲之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乙之抗辯均不成立,甲訴請返還A地為有理由。
- 三、B車部分:B車為動產。依民法第768條之1,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而占有之始為惡意者,取得其所有權。乙惡意占有16年,已逾10年,取得B車所有權;甲之第767條請求權亦已罹於15年時效,乙得依民法第144條拒絕返還。甲此部分無理由。
- 四、C屋部分:C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通說及實務認得為時效取得客體,惟依民法第769條須占有20年,乙僅16年,尚未取得所有權,其時效取得抗辯不成立。然C屋未登記,甲之物上請求權有15年時效適用,16年已屆滿,乙得拒絕返還,甲此部分仍無理由。
- 五、小結:甲請求返還A地有理由;請求返還B車、C屋均無理由。乙對B車係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對C屋則僅取得時效抗辯權,二者法律基礎不同,答題時宜分別論述,並注意乙繼續占有C屋滿20年後將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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