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7 月1 日死亡,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7 月1 日死亡,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 生前向癸銀行借款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106 年9 月間分別贈與 分居之丙價值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40 萬元,並因 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200 萬元。丙嗣於108 年4 月 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 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 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 務,是否有理?(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人資格:甲死亡時,配偶乙生存,為當然繼承人。丙於108年4月5日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代位繼承。丁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丁自始不為繼承人。戊偽造甲之遺囑,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事由,且未經甲宥恕,喪失繼承權,其女壬依第1140條代位繼承。
- 二、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庚、壬,故乙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庚、壬各四分之一。丁拋棄之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不影響上開比例。
- 三、歸扣: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於繼承開始前受贈者,應予歸扣。乙因經營健身中心開幕受贈200萬元,屬營業贈與,應歸扣;庚受贈40萬元係因「特別鍾愛」,非上開三種原因,不生歸扣;丙因分居受贈鑽戒10萬元,丙非繼承人,庚代位時應否歸扣固有爭議,宜採肯定說以求公平。
- 四、債務清償與有限責任: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第1148條第2項亦同。甲遺產僅130萬元,不足清償360萬元債務。甲於106年9月贈與乙200萬元、庚40萬元,距108年7月1日死亡未逾二年,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於繼承人所得遺產內視為所得遺產。
- 五、結論:癸請求甲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於遺產及視為遺產範圍內(130萬元加200萬元加40萬元,共370萬元)為有理由,得請求360萬元;乙、庚、壬負連帶責任,各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丁已拋棄、戊已喪失繼承權,均不負清償責任;丙所受10萬元贈與因丙非繼承人,不列入視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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