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 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 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
題目
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 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 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試申論丙對於甲之比特犬傷、 丁之杖斷、乙之長衫破損,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請求權基礎:丙奪取丁之手杖打犬,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並應檢驗同法第149條正當防衛、第150條緊急避難及第172條以下無因管理等阻卻違法或減輕責任事由。應就甲之比特犬受傷、丁之手杖折斷、乙之長衫破損三項損害,分別判斷丙是否負賠償責任。
- 二、甲之比特犬受傷部分:甲嗾使犬隻追咬乙,係甲自己實施之現在不法侵害,丙為救助乙而打犬,屬民法第149條所定為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犬既被打傷而逃,丙即停止,未逾越必要程度,丙不負賠償責任。縱以避難行為觀察,亦符合第150條第1項要件,結論相同。
- 三、丁之手杖折斷部分:丙取用丁之杖,係為避免乙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屬第150條第1項之緊急避難,未逾必要程度者不負賠償責任。惟丙犧牲者為丁之財產,丁之損害原則上應向引起危險之甲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0條請求;丙與丁間無契約關係,丙亦未因此受有利益,丁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 四、乙之長衫破損部分:乙之長衫係遭甲之犬咬破,非丙所毀,丙之行為與該損害間無因果關係,亦無不法侵害,丙不負賠償責任。乙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0條第1項向甲請求;甲嗾使犬隻,係故意侵害且未為相當管束,不得依第190條第1項但書免責。
- 五、小結:丙對犬傷、杖斷、衫破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行為並可能成立無因管理,依第175條僅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答題宜先定位請求權基礎,再逐一檢驗阻卻違法事由與因果關係,並區分損害究竟由何人之行為所造成。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