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老翁A因為年長,智力漸失,被女兒B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審理中,A趁 機授與代理權給地政士好友C,委由其代為過戶不動產所有權給土地掮 客。之後法院對A輔助宣告確定…

題目

老翁A因為年長,智力漸失,被女兒B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審理中,A趁 機授與代理權給地政士好友C,委由其代為過戶不動產所有權給土地掮 客。之後法院對A輔助宣告確定,並以B為輔助人。B想以輔助人身分,阻 止C代理A過戶不動產,是否可行?附具理由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輔助宣告之效力: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行為能力,僅於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重要行為(如不動產處分、買賣、借貸等)應經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者,依同條第2項準用第78條至第83條,效力未定。輔助人並非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為管理或處分財產,與監護人不同。
  • 二、授權時點之判斷:A授與C代理權係在輔助宣告裁定確定前,當時A尚未受輔助宣告,該授權原則上有效;輔助宣告不溯及既往。A雖因年長智力漸失,但非當然無行為能力,須證明其於授權時已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民法第75條),或意思能力欠缺,始得否定授權效力。
  • 三、代理過戶之定性:C以A名義辦理不動產移轉,效果歸屬A;為避免受輔助人藉代理權規避同意權,應認該不動產處分仍屬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之行為,須經B同意。若未經同意,B得拒絕承認,使處分效力未定;但B不得以輔助人身分直接撤銷代理權或禁止C代理,因輔助人僅有同意權,無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
  • 四、B可行之救濟:B應向C及買受人表明拒絕同意,並依民法第15條之2第2項拒絕承認;若已申請登記,得請求塗銷或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過戶。若A精神障礙已達監護宣告程度,B得另行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依法管理財產。僅以輔助人身分要求C停止代理,則無直接權限。
  • 五、結論:B不得以輔助人身分直接撤銷A對C之授權或命令C停止代理;惟C於輔助宣告後代理A所為不動產處分,應經B同意,B得拒絕同意,使該處分效力未定,故B可藉同意權阻止過戶,並得聲請假處分保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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