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4題

A夫B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生變,雖然B妻懷孕中,但B仍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在法院的嘗試和解下,A、B兩人同意離婚,並在和解筆錄上 完成簽名。法院隔天行文戶政…

題目

A夫B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生變,雖然B妻懷孕中,但B仍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在法院的嘗試和解下,A、B兩人同意離婚,並在和解筆錄上 完成簽名。法院隔天行文戶政機關,通知做離婚登記,就在公文尚未送達 戶政機關前,A夫因車禍意外死亡。A留有一筆土地。試問誰是土地繼承 人?(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離婚和解之效力:依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此與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不同;法院和解離婚於和解成立時即生消滅婚姻之效力,不以登記或通知送達為要件。
  • 二、B非繼承人:本件A、B在法院和解筆錄簽名時,離婚即已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其後法院行文戶政機關僅屬通知性質,公文尚未送達前A死亡,不影響離婚效力。故A死亡時,B已非A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無配偶繼承權。
  • 三、胎兒之繼承權:B於A死亡時懷孕,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該胎兒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得繼承A之土地;B僅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不得以自己名義主張繼承。
  • 四、應繼分與例外:若胎兒為A之唯一子女,則單獨繼承全部遺產;若A另有子女,胎兒與其他子女平均繼承。若胎兒將來死產,依民法第7條反面解釋,其繼承權溯及消滅,土地由A之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無其他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
  • 五、結論:A之土地繼承人為B所懷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B本人不繼承。戶政機關尚未接獲離婚通知或未完成離婚登記,均不影響法院和解離婚已生之效力;繼承登記應由B以胎兒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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