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A因年老失智,被法院監護宣告,並以B為監護人。在一次健康檢查時, A被發現初期癌症,有必要進行光子刀治療。但光子刀治療費用甚高,因 此監護人B有意出售A的土地,…
題目
A因年老失智,被法院監護宣告,並以B為監護人。在一次健康檢查時, A被發現初期癌症,有必要進行光子刀治療。但光子刀治療費用甚高,因 此監護人B有意出售A的土地,以籌措醫療費用。但該土地位於山區,尋 找買主不易。正巧監護人B有意退休後,隱居山間,就想自己購買該筆土 地。B有無可能由A處取得該筆土地的所有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監護宣告之效力: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第1098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A因失智受監護宣告,B為監護人,A之財產由B依法管理,B代理A為法律行為。
- 二、處分不動產之要件: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處分;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本件A罹癌需光子刀治療,出售土地籌措醫療費,形式上可認為A之利益,B應向法院聲請許可。
- 三、監護人自己買受之禁止:依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B若以自己名義買受A之土地,即屬受讓,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無效。且B為A之法定代理人,出賣A土地給自己,屬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A無行為能力無法許諾,亦不得為之。
- 四、法院許可不能治癒:民法第1101條之法院許可,僅在審查處分是否符合A之利益,不能排除第1102條之絕對禁止。B不得以「已獲法院許可」為由,將土地出賣給自己;亦不得透過第三人名義先買受再移轉,否則可能構成脫法行為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 五、可能之途徑:B如欲取得該土地,須先經法院許可辭任監護人或由法院改定監護人,再由新監護人依民法第1101條經法院許可出賣,B以一般第三人地位買受;且價格應合理、程序透明,不得為規避第1102條而為。若B仍任監護人,直接或間接取得,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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