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甲為17 歲的高三學生,其祖父贈與甲10 萬元作為未來念大學之費用, 甲未經父母事前同意旋即到機車行,以該贈款向老闆乙購買一輛10 萬 元機車,甲將一大信封放入…
題目
甲為17 歲的高三學生,其祖父贈與甲10 萬元作為未來念大學之費用, 甲未經父母事前同意旋即到機車行,以該贈款向老闆乙購買一輛10 萬 元機車,甲將一大信封放入10 萬元鈔票交給乙,乙隨即將該信封放進抽 屜,並將機車交付給甲。甲騎機車回家時,被甲之父親發現,甲之父親 隨即向甲及乙表示不同意該等法律行為,請說明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十七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limited capacity)。祖父贈與十萬元供其未來念大學,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甲得獨立接受,贈與有效;該款為甲之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由父母管理,但甲就該款之消費處分,仍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 二、甲未經父母事前同意,以十萬元向乙購買機車,係負擔價金債務之買賣契約,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該契約效力未定。甲父向甲及乙表示不同意,即屬拒絕承認,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 三、甲交付十萬元價金,係使甲喪失金錢所有權之物權行為,非純獲利益,未經允許且經拒絕,不生效力;甲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或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乙返還十萬元,該款置於信封而未混合,甲得請求原物返還。乙交付機車,甲受領所有權縱屬純獲利益,因買賣契約無效,乙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機車。
- 四、雙方返還義務具對價關係,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甲若已使用機車,乙並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父拒絕承認僅使買賣及價金給付不生效力,不影響祖父贈與之效力,亦非撤銷贈與。
- 五、結論:甲乙間買賣契約確定無效,甲應返還機車,乙應返還十萬元,雙方不得保有他方給付。乙不得僅以甲未成年主張免責;惟有甲施用詐術使乙誤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允許時,始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適用,本題並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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