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甲有A 地,乙有B 地,兩地相鄰,甲在A 地種植蘋果樹數株,不慎將 一株蘋果樹C 種植在B 地,六個月後,該株蘋果樹C 長出數顆蘋果。請 分別回答下列題目:(每…
題目
甲有A 地,乙有B 地,兩地相鄰,甲在A 地種植蘋果樹數株,不慎將 一株蘋果樹C 種植在B 地,六個月後,該株蘋果樹C 長出數顆蘋果。請 分別回答下列題目:(每小題7 分,共35 分) 請問蘋果樹C 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長在蘋果樹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B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長在蘋果樹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A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甲採收蘋果時,將蘋果樹C 剩下的唯一一顆蘋果採摘下來放在採收的大 籃子中,已分不清那顆蘋果是從蘋果樹C 採下,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甲就蘋果樹C 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蘋果樹C之歸屬:甲將樹C種植於乙之B地,樹木因附合(accession)而成為B地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由B地所有人乙取得所有權。樹上尚未分離之蘋果,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為B地之出產物,屬B地部分,亦歸乙;甲出資種植不影響附合效果。
- 二、自然落至B地之蘋果:蘋果自樹C分離後,依民法第七十條,由有收取天然孳息(natural fruits)權利之人取得。樹C既在B地並屬乙所有,乙為有收取權人,故該蘋果歸乙。此情形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八條之適用,因該條僅限於果實自落於鄰地。
- 三、自然落至A地之蘋果:樹C雖在B地,但其果實自落於相鄰之A地,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八條本文,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甲;A地非公用地,無但書之適用,故歸甲。須注意該條以「自落」為要件,若由甲採摘,則不適用。
- 四、甲採摘最後一顆並混入大籃:該蘋果原屬乙,甲無權採摘;其混入甲自A地採收之大量蘋果而不能識別,依民法第八百十三條準用第八百十二條。若甲之蘋果可視為主物,甲取得整籃所有權,該顆蘋果之所有權消滅,乙得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請求償金;若無主物,則按價值共有。
- 五、甲就樹C對乙之權利:甲因附合喪失樹C所有權,得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償還樹木價額。惟甲無權占用B地,乙得請求返還土地、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並得與甲之償金請求抵銷;甲不得請求返還樹C或已歸乙之果實,亦無民法第七百九十七條越界竹木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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