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 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 近已懷胎近10 個月;甲男、乙男…

題目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 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 近已懷胎近10 個月;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車禍,三人 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 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 有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 後財產300 萬元。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 丙之財產?(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之遺產:丙先於甲死亡,繼承人為子女辛、壬。辛為丙之非婚生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壬為胎兒,出生後存活,依民法第七條視為既已出生,得為繼承人。庚與丙未結婚,非配偶,無繼承權。丙遺產六百萬元由辛、壬各繼承三百萬元。
  • 二、甲之遺產:甲死亡時乙尚生存,乙為甲之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其應繼分由辛、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representation)。甲遺產六百萬元,乙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即三百萬元,丙之二分之一由辛、壬各代位繼承四分之一即一百五十萬元。戊、己因乙未先於甲死亡,不得代位繼承甲。
  • 三、乙之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乙死亡時,其遺產包括婚後財產六百萬元及繼承自甲之三百萬元,合計九百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丁、女戊、己。丁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乙之婚後財產六百萬元減丁之三百萬元,差額三百萬元,丁得請求一百五十萬元;繼承自甲之三百萬元依但書不列入分配。
  • 四、乙遺產之分配:乙遺產九百萬元先支付丁之剩餘財產分配一百五十萬元,餘七百五十萬元由丁、戊、己各依三分之一繼承,各得二百五十萬元。故丁自乙之遺產共取得四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分配、二百五十萬元繼承),戊、己各二百五十萬元。
  • 五、結論:丁四百萬元、戊二百五十萬元、己二百五十萬元、庚零元、辛四百五十萬元、壬四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千八百萬元;辛、壬各含甲代位一百五十萬元、丙三百萬元。本解以乙之六百萬元為原有婚後財產、繼承甲三百萬元另計;題目此點語意未明,若認六百萬元已含繼承所得,則丁無差額可請求,乙遺產六百萬元由三人各二百萬元,無法得出唯一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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