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2題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

題目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念的解釋:「語言」、「對身心 障礙者的歧視」、「合理調整」以及「通用設計」。(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約定位與第2條之功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於2006年經聯合國通過,我國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12月3日施行,使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公約第2條係定義條款,針對公約所用關鍵概念統一其意涵,作為締約國履行第4條一般義務、第5條平等不歧視及第9條可及性等條文之解釋基礎,並供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審查國家報告時判斷是否落實之基準。
  • 二、語言(language):公約所稱語言,包括口語(spoken language)、手語(signed language)及其他非口語形式之語言(other forms of non-spoken language),例如點字、觸感手語、易讀文本、輔助溝通系統(augmentative and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AAC)及肢體語言等。其意義在於承認手語為獨立語言,國家應於教育、司法、醫療及公共服務中提供手語翻譯與替代溝通方式,確保聽語障者得平等參與,而非僅以口語為唯一溝通標準。
  • 三、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disability):指基於身心障礙而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在損害或廢除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領域之人權與基本自由之認可、享有或行使。其態樣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結構性歧視、騷擾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公約特別明定拒絕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且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歧視故意為必要。
  • 四、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指依具體個案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之情形下,所為必要且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人權。其為個別化、事後補救之義務,須由障礙者提出需求後協商決定;判斷是否構成過度負擔,應考量資源規模、成本、營運性質與替代方案。未經協商即逕予拒絕,或提供之調整顯不足以排除障礙,均可能構成歧視。
  • 五、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及與合理調整之關係:指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之設計,應盡最大可能使所有人均得使用,而無須再行調整或特別設計;但不排除於必要時為特定障礙群體提供輔助器具(assistive devices)。其為事前、普及、預防性之設計理念,常見於無障礙建築、通用住宅與網站可及性;與合理調整之「事前普及對照事後個別」形成互補。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無障礙環境規範即部分體現此理念。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