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4題

有一5 歲兒童,頭髮參差不齊、行為退縮、衣著有異味,大腿內側似有 器物所造成的瘀傷,聽里長說,案母經常帶著該童搬家。作為社會工作 師,會進行何種處置?又法源依據…

題目

有一5 歲兒童,頭髮參差不齊、行為退縮、衣著有異味,大腿內側似有 器物所造成的瘀傷,聽里長說,案母經常帶著該童搬家。作為社會工作 師,會進行何種處置?又法源依據為何?(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案件定性與通報:5歲兒童出現頭髮參差不齊、行為退縮、衣著異味及大腿內側疑似器物造成之瘀傷,並有頻繁搬家情形,應高度警覺可能之身心虐待、疏忽或性侵害,不得僅以家庭經濟困難解釋。社會工作師執行職務知悉上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必要時撥打113或會同警察處理;若疑似性侵害,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通報。
  • 二、安全評估與證據保全:應立即訪視,於安全環境下分別與兒童及主要照顧者會談,觀察親子互動、兒童對身體傷勢之陳述及情緒反應;安排兒科或兒少保護醫療團隊驗傷、拍照及紀錄傷勢位置、形狀、顏色與大小,並蒐集托育、幼兒園、鄰里及遷徙紀錄。訪談應避免誘導、重複詢問及二次傷害;若兒童有立即危險,主管機關得依兒少權法第56條進行緊急安置,並依第57條於72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 三、法定保護與家庭處遇:主管機關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評估家庭功能、照顧能力、支持系統及搬家原因,擬定家庭處遇計畫,提供親職教育、心理輔導、醫療、托育、經濟與居住協助;必要時聲請保護令或轉介家庭暴力防治服務。安置期間應維持適當之親子會面與返家評估,不得因安置而斷裂兒童與可信賴成人之連結;若照顧者拒不配合,得依相關規定裁處或聲請法院裁定。
  • 四、司法與跨網絡合作:兒少權法第49條明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身心虐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者,依第112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涉傷害,依刑法第277條處理;若施以凌虐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發育,可能涉刑法第286條;若疑似性侵害,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理。社會工作師應與警察、檢察官、醫療、學校及社政單位合作,協助兒童接受司法詢問、隔離訊問及專業人士陪同,避免重複陳述。
  • 五、專業倫理與後續追蹤:處理過程應遵守保密及例外通報、知情同意、不歧視、文化敏感與充權原則,避免標籤化;對兒童及照顧者提供清楚說明,降低其恐懼。結案前應持續訪視、再評估風險、追蹤身心發展與就學情形,並連結社會安全網、心理諮商及親職支持。若家庭頻繁遷徙,應透過跨縣市社政合作追蹤,防止服務斷裂;惟證據不足或家庭抗拒時,仍不得放棄保護兒童之法定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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