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1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題目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92 條第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T 市政府依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282 品項 共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39 條第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82 條第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第1 項:「違反……第39 條第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19。違反法條: 第39 條第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92 條第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150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為定性:甲未經查驗登記及取得許可證,即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該當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並違反第39條第1項之行政法義務;販賣部分另可能涉及第83條,惟題目以第20條、第82條移送,以下依題旨處理。就同一批藥品,宜先按一行為評價;若各品項在時地、對象上可分割,始有數行為之問題,不得逕以品項數替代行為數。
  • 二、刑事優先與例外: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原則上不得再處罰鍰;但同條第2項明定,經緩刑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甲受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符合該例外,故T市政府再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裁處罰鍰,尚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沒入,則另依同條項但書處理。
  • 三、扣抵義務: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緩刑確定且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者,該金額應於裁處罰鍰內扣抵。甲已支付20萬元,T市政府裁處罰鍰時必須扣抵;若未扣抵,即屬適用法規錯誤,並使甲實質上承受重複負擔。此為本題關鍵,不能只答「緩刑仍可處罰鍰」。
  • 四、法定上限:藥事法第92條第1項之罰鍰為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裁罰基準僅得在此範圍內形成裁量規則,不得創設逾越法律之效果。題設計算3萬元+282品項×1萬元=285萬元,已逾200萬元上限;且「第一次」級距為3萬至100萬元,逕以品項數累加至285萬元,亦忽略情節、所得利益及比例原則,難認適法。
  • 五、適法結論:本件不得裁處285萬元;縱以法定上限200萬元裁處,扣抵20萬元後,甲實際應繳180萬元。較妥適者,應先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再於200萬元內依裁罰基準酌定,敘明品項數、規模、危害、前案及資力等理由,最後扣抵20萬元。若欲按283品項分別處罰,須先證明各品項係獨立可分割之數行為,不得以同一公式自動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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