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2題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題目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題型說明:第二題所載「第三次:7萬元至200萬元、每增加1次裁處加重2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係第一題裁罰基準附表之續文,並非獨立申論題;單獨觀之,無從確定違規次數、品項數及裁處對象,題目資料缺漏,無法得出唯一數值。
- 二、規範性質:上開內容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訂定之裁量基準(行政規則),對內拘束機關,對外則透過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影響裁量;其不得牴觸藥事法第92條第1項3萬元至200萬元之法定上限,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
- 三、適用要件:「每增加1次裁處」須有合法送達且確定之先前處分為基礎;「每增加1品項」須有具體品項清冊、查獲證據及可歸責性,不得以查獲總數概括認定。若前案已逾裁罰期間或經撤銷,即不得再作為加重基礎。
- 四、與第一題之關係:本段應併入第一題第二小題處理。先定行為數,再依級距與加重因子計算,最後檢查200萬元上限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之20萬元扣抵;若累加結果逾上限,即屬違法,不得以裁罰基準正當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