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6題
試說明獸醫師法第30 條:在獸醫師指導下那些身分的人可以協助執行 獸醫師業務。(10 分)
題目
試說明獸醫師法第30 條:在獸醫師指導下那些身分的人可以協助執行 獸醫師業務。(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條文定位:獸醫師法第30條規定,在獸醫師指導下,特定人員得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目的在於兼顧醫療品質、動物福利及人力分工;其列舉三類人員,均不得脫離獸醫師指導而獨立執行核心醫療行為。
- 二、獸醫佐:第一款為領有獸醫佐證書之獸醫佐,得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其角色介於獸醫師與輔助人員之間,但診斷、處方、手術等核心業務仍應由獸醫師負責;實際權限並受獸醫師法及其他法規限制。
- 三、相關系科所學生:第二款為獸醫系、動物醫學系、動物科學系、水產養殖系等相關系、科、所學生,於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醫療業務,通常結合實習、見習或臨床訓練。其協助範圍應與課程訓練及能力相當,不得任由學生獨立診療或執行侵入性處置。
- 四、動物醫事助理:第三款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動物醫事助理,其認定、訓練、資格、業務範圍、督導及其他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助理得協助掛號、保定、檢驗、影像、藥品調劑準備、衛教及病歷整理等,但不得獨立診斷、開立處方或施行手術;獸醫師應在場或可即時指導並負最終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