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4題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說明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高度管制 規定為何?(20分)

題目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說明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高度管制 規定為何?(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管制體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節「建築物高度」就建築物高度設有通案規定。原則上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用以確保採光、通風、日照及消防救災;惟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因已以容積率、建蔽率控制建築量體,故不適用上開道路寬度公式,而改以容積與建蔽之換算及相關退縮規定管制高度。
  • 二、高度之換算:容積率除以建蔽率可得平均樓層數(容積率÷建蔽率=平均建築樓層數),再乘以平均樓層高度,即可推估建築物高度上限;建蔽率愈低、容積率愈高者,樓層數愈多、高度愈高。實務上常以每層約三.六公尺估算,並配合各樓層用途所需淨高、樓板厚度及屋頂突出物核實計算。
  • 三、高度計算之起算與不計入項目: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距離;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水箱、機械房、電梯機房)於規定範圍內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女兒牆、屋頂平台欄杆、天窗等亦依規定處理。基地地面之認定,以建築線或整地後地面為準,坡地建築另有特別規定。
  • 四、其他高度相關限制:日照權與有效日照(冬至日日照時數)、前後院及院落深度、防火間隔與鄰棟間隔、開放空間設計獎勵、航空站飛航高度限制、古蹟與景觀特定區限高、高層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第227條以下)之防火避難與結構特別規定等,均可能形成較容積換算更嚴格之實質限高。
  • 五、限制與建議:容積管制地區之高度仍受地方自治條例加嚴,各縣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常對住宅區、商業區另訂絕對高度或樓層數上限,並得因都市設計審議而調整。作答時宜先敘明原則與例外之關係,再依序說明換算公式、計算起點、不計入項目及競合限制,並提醒應查閱個案所在地之都市計畫書圖與自治法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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