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
題目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經考選部醫 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109 年6 月11 日第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 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 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 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因此以A 函退件。試問: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 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考選部之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 條第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1 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性質: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係考選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報請考試院訂定之規範,性質上屬行政法法源中之「法規命令」(授權命令),而非行政規則。其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屬「規則」之一種,位階低於法律,但對外發生拘束人民之效力,為考試機關辦理醫事人員考試及審議免試申請之直接依據。
- 行政法之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前者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條約及協定;後者包括習慣法、解釋(司法院解釋、行政函釋)與一般法律原則。本規則既經法律授權並對外發布,屬成文法源中之法規命令;其附表一之應考資格,構成限制人民應考資格之規範內容,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 (二)制訂時應注意之原則:首為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24號、第680號解釋意旨揭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以命令補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空白授權。本規則之訂定須符合上開要求,並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其次應遵守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5條)、明確性原則及正當程序。附表一關於國外學歷之採認,須以教育部採認規定為客觀標準,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審議程序並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外,法規命令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發布並送立法院查照,始生對外效力。
- (三)A函之性質:A函係考選部就甲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具體事件,經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以其學歷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及所持證書非屬第8條第1項所定證書為由,單方作成否准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否准申請、影響其應考資格之法律效果,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行政處分,具體類型為「否准申請之行政處分」。
- A函非屬觀念通知或程序行為,因其已就實體要件作成認定並終局駁回申請。作成時應記明理由及救濟教示(第96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未為救濟教示者,依第98條第3項,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甲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經考選部向考試院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第14條、第58條),並得提起行政訴訟;如發現新證據,亦得依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