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6題

假設在外包裝上已明顯標明「工業用」或「禁止用於食品」的原料或化 學物質,食品業者明知卻仍然使用來製造加工成食品並販賣,請說明該 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

題目

假設在外包裝上已明顯標明「工業用」或「禁止用於食品」的原料或化 學物質,食品業者明知卻仍然使用來製造加工成食品並販賣,請說明該 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那些條文規定?並請說明其違法 原因。(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性:外包裝已明顯標示「工業用」或「禁止用於食品」之原料,其用途與規格本即非供人食用,食品業者明知而仍用以製造、加工食品並販賣,屬源頭性、故意性之重大違法,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多款情形之競合,並可能同時構成刑事與行政責任。
  • (二)第15條第1項第9款:該款規定「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工業用原料從未供作飲食,且未經安全性評估證明無害,業者逕予使用,即違反本款,此為最直接之依據。
  • (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工業級原料常含有重金屬、塑化劑或其他有害物質,屬「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3款);將非食品原料充作食品原料,構成「攙偽或假冒」(第7款);若另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則違反第10款。上開各款與第9款可能同時該當,形成法條競合。
  • (四)違法原因:一、違反食品本質安全性與衛生安全原則,食品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二、違反源頭管理與業者自主管理責任,業者明知原料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仍刻意使用,主觀上具故意,可非難性高。三、違反誠信與資訊透明,破壞消費者對食品標示之信賴。四、規避食品級原料之查驗、規格與成本,形成不公平競爭。
  • (五)罰則與其他效果:違反第15條者,依第44條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涉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者,依第49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追徵。主管機關應命回收銷毀(第41條)並公布業者。
  • (六)政策建議:宜強化化工原料與食品原料之流向分流管理,要求販賣業者申報流向、加註用途警語;落實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第9條)與三級品管;並透過聯合稽查、吹哨者條款與嚴懲故意犯,提升嚇阻效果,從源頭阻絕工業原料流入食品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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