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5題
食品業者生產的食品並沒有取得政府核發的許可證,卻標示、廣告宣稱 經過政府許可且具有調節血脂與調節血糖的保健功效,請說明該食品業 者所違反的法律與規定,以及面臨的…
題目
食品業者生產的食品並沒有取得政府核發的許可證,卻標示、廣告宣稱 經過政府許可且具有調節血脂與調節血糖的保健功效,請說明該食品業 者所違反的法律與規定,以及面臨的罰則。(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事實與規範競合:業者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卻於標示、廣告上宣稱「經政府許可」並具有調節血脂、調節血糖之保健功效,同時觸犯健康食品管理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評價,並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及從重裁處之規定處理。
- (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一、第5條規定健康食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業者未取得許可證即以健康食品名義販售,違反該條。二、第13條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宣稱「經政府許可」與事實不符。三、第14條規定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調節血脂、調節血糖若逾越公告功效範圍,亦可能觸法。
-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宣稱經政府許可屬不實。二、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三、第22條規定食品應完整標示,若有誤導性內容亦屬違反。四、第7條、第8條之自主管理與GHP義務亦可能未落實。
- (四)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標示或廣告虛偽不實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涉及醫療效能者,處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許可證。食安法部分,違反第28條第1項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項處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五)其他法律效果:主管機關並得命限期回收、銷毀(第41條)、公布違規業者名稱與產品、命歇業或廢止登錄;廣告部分得按次處罰,傳播業者未查驗亦同負責任。若業者施用詐術致消費者陷於錯誤,另可能涉刑法詐欺取財罪。業者宜先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並依核准之功效內容為標示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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