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
題目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性質定位:該函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得訂頒解釋性規定。疾管署係就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於COVID-19採檢個案之適用疑義所為釋示,內容抽象、可反覆適用於不特定個案,並非對特定人發生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
- 二、效力與救濟: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具內部效力,不拘束人民,亦不得單獨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惟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解釋性規定作成後得援引適用;基於行政自我拘束與平等原則,機關對外作成處分時應受其拘束。若函釋逾越法律文義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義務,法院得拒絕適用,並應注意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要求。
- 三、對照性質: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授權,就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資格與程序所訂,規範對象為多數不特定人民,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之法規命令,並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送立法院備查、刊登政府公報。
- 四、差異比較:二者差異在於(一)授權基礎: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函釋則無;(二)規範對象:前者為抽象多數人,後者為個案適用之釋示;(三)效力:前者對外生法拘束力,後者原則上對內;(四)程序:前者發布並送備查,後者簽核下達;(五)救濟:法規命令得於個案中聲請法官審查,函釋僅能隨個案處分救濟。
- 五、本件評析:該函僅重申法律已明定之採檢主體順序(通報個案以醫師採檢為原則,非通報個案或接觸者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為之),未創設新義務,屬合法之解釋性釋示。惟專科護理師得否採檢,仍應回歸傳染病防治法、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3項、第4項及「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3條正面表列判斷,不得逕以函釋擴張醫療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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