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5題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何自源頭管控具 食安風險疑慮的化學物質。(15 分)
題目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何自源頭管控具 食安風險疑慮的化學物質。(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109年1月16日施行,將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擴大為毒性化學物質與關注化學物質雙軌管理。第1條揭示為防制化學物質污染、維護人體健康與環境生態;第3條並就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及運作等用詞予以定義。
- 二、篩選公告與分級:第9條將毒性化學物質依特性分為第一類至第四類公告管理;第25條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具食安風險疑慮、民生消費疑慮等物質,經篩選評估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此即自源頭將可能流入食品鏈之化學物質納入管制,避免僅於末端查驗。
- 三、源頭管制工具:包括(一)運作前應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第11條、第26條);(二)申報運作紀錄與流向追蹤;(三)容器包裝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四)得禁止或限制其運作、販賣或使用(第27條);(五)貯存、運送與應變規範;(六)主管機關得進入場所查核、命停止運作。
- 四、跨部會與配套:環保署與衛福部、農委會建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平台與聯合稽查機制,針對工業用原料可能流入食品之風險(如塑化劑、蘇丹紅事件)加強邊境查驗、追蹤流向及異常交易預警;並透過檢舉獎勵、業者自主管理與教育訓練,強化供應鏈責任。
- 五、檢討建議:現行制度對「非列管但具食安疑慮」物質仍有漏網之虞,建議(一)擴大關注化學物質篩選範圍與頻率;(二)建立食品與化工原料分流之產銷流向電子追蹤;(三)提高罰則與連帶責任;(四)強化資訊公開與風險溝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