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請列出…
題目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請列出所列之十種情況。(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定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係以「行為態樣」與「物質狀態」雙重管制,明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法律效果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限期改善、歇業、停業或廢止登錄。此十款為絕對禁止事項,不因業者是否已盡注意義務而異。
- 二、第1款至第4款屬本質腐敗與生物性危害:(1)變質或腐敗;(2)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3)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4)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此四款重在食品本身之衛生安全狀態,不以攙偽或標示不實為必要。
- 三、第5款、第6款屬殘留與污染管制:(5)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6)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此二款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容許量為判斷基準,屬「超標即違法」之行政管制,與前述絕對禁止之判斷方式略有不同。
- 四、第7款、第8款屬攙偽假冒與效期管理:(7)攙偽或假冒;(8)逾有效日期。第7款重在食品成分或來源之真實性,為實務上常見之重大違規類型;第8款則以有效日期之標示與實際狀態為準,尚包括改標、重新包裝延長效期等情形。
- 五、第9款、第10款屬源頭風險與添加物許可:(9)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10)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第9款之安全性舉證責任在業者;第10款所稱許可添加物,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認定,並受用途、限量及規格之限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