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4題

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給予需符合那 兩個條件之一?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8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 事項,以維護消費者對產品知…

題目

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給予需符合那 兩個條件之一?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8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 事項,以維護消費者對產品知的權利,請詳細說明此次修正重點為何?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健康食品之定義與雙軌查驗登記: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第3條明定保健功效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同法採「個案審查」與「規格標準」雙軌制,食品符合法定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
  • 二、條件之一:具有明確之保健功效,且無害人體健康。此即個案審查制,申請人須提出功效成分、成分規格、安全性評估資料及功效評估報告(含動物試驗或人體食用研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其保健功效與食用安全;許可證應載明保健功效項目、成分、規格及每日建議攝取量,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稱。
  • 三、條件之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此即規格標準制,由衛生福利部就成分明確、安全性已相當確立之品項(如魚油、紅麴、燕麥等)公告其規格標準,產品符合成分、規格、純度及每日攝取量等要件者,得免附功效試驗報告而取得許可證,以簡化程序並鼓勵產業研發。
  • 四、111年11月8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之背景與重點(一):修正目的在於避免消費者誤認健康食品具醫療效能,並強化風險溝通與知情權。重點包括增訂或強化「本產品非藥品,不具有醫療效能」之警語;明定應標示適用對象與不適用對象(如孕婦、嬰幼兒、慢性病患者、服用特定藥物者),並提醒食用前應諮詢醫師、藥師、營養師或專業醫事人員。
  • 五、修正重點(二)與實務影響:並就每日建議食用量、食用方法及「多食無益」等事項予以規範,要求標示字體大小、位置與閱讀方向清楚可辨,並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一般食品標示規定相互調和。此類修正屬對業者營業自由與商業言論之輕度限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考生作答時應引述公告名稱、日期與文號,並說明其對業者標示義務、廣告管理及消費者知的權利之影響(各款文字仍應以公告原文為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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