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6題
請說明農業用藥品之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依其適用對象之分類、對應 之管理法源依據及源頭管理規定?(10 分) 為把關農業用藥品使用之 飲食安全,那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依…
題目
請說明農業用藥品之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依其適用對象之分類、對應 之管理法源依據及源頭管理規定?(10 分) 為把關農業用藥品使用之 飲食安全,那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那一部法律,訂定了那一些規定? (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業用藥品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實務執行機關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農糧署。依適用對象區分為「農藥」與「動物用藥品」兩大體系,分別適用不同法源。
- 二、農藥:依農藥管理法第5條,指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害、雜草,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調節有益昆蟲生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於防除、消毒或調節生物生長之藥品或生物製劑;區分為成品農藥與農藥原體。源頭管理包括農藥許可證查驗登記、工廠設廠標準、販賣業執照與農藥管理人員、標示與禁用限用公告、安全採收期及使用範圍限制。
- 三、動物用藥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指供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之血清、疫苗、診斷液及藥品,以及供促進生長、改善飼料效率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等;區分為原料藥、製劑與成藥。源頭管理包括許可證查驗登記、製造與輸入核准、販賣業許可、停藥期(withdrawal period)、使用對象與劑量限制及標示規定。
- 四、飲食安全之把關機關與法源:終端食品安全由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負責;該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明定「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販賣。衛福部據此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相關檢驗方法,並辦理市售抽驗與邊境查驗;違反者依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五、分工與建議:農業部管「源頭」(許可、標示、販賣、使用),衛福部管「終端」(殘留容許量、抽驗、邊境查驗),形成雙軌管理。建議強化產地與市場檢驗資料勾稽、落實產銷履歷與用藥紀錄,並依實際殘留風險滾動檢討容許量標準,以降低超標風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