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5題

113 年3~4 月間,國內發生民眾至餐廳飲食後死亡之食品中毒案例,請 依我國食品管理法律所定之條文,說明食品中毒發生之通報規定、衛生 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以…

題目

113 年3~4 月間,國內發生民眾至餐廳飲食後死亡之食品中毒案例,請 依我國食品管理法律所定之條文,說明食品中毒發生之通報規定、衛生 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以及該次食品中毒案例導致死亡所涉刑責之規 定。(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通報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4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及食品業者發現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亦應依衛福部所定食品中毒通報機制,於24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局,以利即時疫調與溯源。
  • 二、衛生機關之處置: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得依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依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進入場所查核、抽樣檢驗、調閱進貨與銷售紀錄,並要求限期改善或回收銷毀;情節重大者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並得公告業者名稱與產品資訊,必要時啟動跨縣市與跨部會聯合稽查。
  • 三、刑事責任:本次案例檢出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屬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依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者依第49條第2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依第49條第3項加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四、競合與其他責任:同一行為另可能構成刑法第191條之1毒化飲食物品罪或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行政上另有第44條罰鍰與命歇業等處分,民事則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業者落實食材來源管理、冷鏈與保存條件監控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以降低中毒風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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