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
題目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經考選部醫 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109 年6 月11 日第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 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 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 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因此以A 函退件。試問: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 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考選部之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 條第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1 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之性質: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訂定,內容涉及應考資格、全部科目免試條件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性質上屬行政法法源中之「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學理上稱為「授權命令」或「委任立法」。其為成文法源,具抽象、一般性規範效力,對外直接拘束應考人與考試機關。
- 二、位階與定位: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此即法律優位原則;其訂定並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函送立法院查照。考試院雖屬憲法機關,惟考試規則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通說與實務仍將其歸類為法規命令,而非僅有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
- 三、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並可司法審查,不得為空白授權,亦不得再授權(再授權禁止)。本規則第1條明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即在彰顯其授權依據,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 四、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凡限制人民應考資格或免試權利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此為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statutory reservation);所採手段須有助目的達成、侵害最小且利益均衡,並不得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例如對外國學歷採認之限制,須以維護國民健康、專業品質等正當目的為基礎,否則違反平等原則。
- 五、正當法律程序與明確性原則:訂定過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公告預告、第155條舉行聽證、第157條發布並送立法院,內容須使人民可預見(明確性原則),且不得溯及既往。若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或無法律授權而剝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效。
- 六、A函之性質:A函係考選部就甲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具體事件,所為否准之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甲不得免試之法律效果,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其類型為駁回申請之「否准處分」。其非觀念通知,因已生規制效果;亦非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因相對人特定、事件具體。
- 七、多階段行政處分與救濟: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僅屬機關內部之意思形成,對外不生效力,真正對外發生效力者為考選部核定後之A函,故本件具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外觀,救濟對象應以A函為準。甲不服者,得於30日內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考選部作成准予免試之處分;A函並應依同法第96條記明理由及救濟教示。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