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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6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經考選部醫
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109 年6 月11 日第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
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
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
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因此以A 函退件。試問: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
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考選部之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 條第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1 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之性質: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訂定,內容涉及應考資格、全部科目免試條件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性質上屬行政法法源中之「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學理上稱為「授權命令」或「委任立法」。其為成文法源,具抽象、一般性規範效力,對外直接拘束應考人與考試機關。 二、位階與定位: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此即法律優位原則;其訂定並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函送立法院查照。考試院雖屬憲法機關,惟考試規則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通說與實務仍將其歸類為法規命令,而非僅有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 三、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並可司法審查,不得為空白授權,亦不得再授權(再授權禁止)。本規則第1條明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即在彰顯其授權依據,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四、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凡限制人民應考資格或免試權利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此為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statutory reservation);所採手段須有助目的達成、侵害最小且利益均衡,並不得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例如對外國學歷採認之限制,須以維護國民健康、專業品質等正當目的為基礎,否則違反平等原則。 五、正當法律程序與明確性原則:訂定過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公告預告、第155條舉行聽證、第157條發布並送立法院,內容須使人民可預見(明確性原則),且不得溯及既往。若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或無法律授權而剝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效。 六、A函之性質:A函係考選部就甲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具體事件,所為否准之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甲不得免試之法律效果,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其類型為駁回申請之「否准處分」。其非觀念通知,因已生規制效果;亦非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因相對人特定、事件具體。 七、多階段行政處分與救濟: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僅屬機關內部之意思形成,對外不生效力,真正對外發生效力者為考選部核定後之A函,故本件具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外觀,救濟對象應以A函為準。甲不服者,得於30日內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考選部作成准予免試之處分;A函並應依同法第96條記明理由及救濟教示。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醫事檢驗師證書之申請程序為何?(6 分)由誰核發?(1 分)
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完成辦理?
(2 分)向誰報請備查?(2 分)相關期限之規定為何?(4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證書申請程序:依醫事檢驗師法第5條規定,請領醫事檢驗師證書,應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如考試及格證書、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學校畢業證書、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身分證明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實務上得經由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轉送,或採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二、核發機關:醫事檢驗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即衛生福利部;此與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者不同,作答時應明確區分「證書」與「執業執照」之發給機關。 三、停業、歇業之辦理期限與報請對象:依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機關備查,亦即向原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報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等文件,由原發照機關辦理註記或收繳。 四、相關期限規定:停業之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辦理歇業;停業期滿擬復業者,應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其復業及變更執業處所均準用關於執業登記之規定。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可能影響執業執照之效力,考生宜一併敘明。
有關醫事檢驗師法對於“全國聯合會”設立的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請設立全國聯合會需要那些必備條件?(2 分)
全國聯合會之理事與監事名額,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名額之上限為
何?(3 分)
全國聯合會之章程,應載明那些事項?(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設立全國聯合會之必備條件:依醫事檢驗師法規定,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過半數共同發起組織,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法組織之。其發起門檻以「過半數之地方公會」為要件,與一般人民團體須達一定人數發起之規定不同,為醫事人員專業團體法制之特色。 二、理事、監事及候補名額上限:全國聯合會置理事、監事,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名額不得超過27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各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任期均為3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三、章程應載明事項:依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四、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五、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六、經費及會計;七、章程之修改;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以上八款為章程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缺漏者應予補正。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醫師發現第一類至第五類傳染病或疑似傳染
病時,各類傳染病應在多少時間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律依據與通報義務: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內容及期限,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發現者,亦負相同通報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病人意願或隱私為由拒絕通報。 三、通報方式與實務提醒:通報得以書面、網路或電訊等方式為之,並應載明病人基本資料、疾病名稱、發病日、檢驗結果等;必要時應先行以電話或傳真通報,再補送書面。例如COVID-19曾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並要求24小時內通報,即為第四類、第五類「依公告期限」之適例,可作為舉例說明。 四、違反效果:醫師或醫事人員未依限通報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罰則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可能涉及廢止執業執照等行政處分。是通報義務兼具公共衛生目的與行政法上義務之雙重性格。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於違反規定者,
請回答下列問題的罰則:
對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者。(5 分)
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
(5 分)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信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囤積或哄抬已徵用防疫物資且情節重大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其規範目的在確保徵用物資之供應與價格穩定,避免防疫體系崩解。 二、明知罹患第五類傳染病而不遵指示致傳染於人者:依同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或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之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明知」為主观要件,並以「致傳染於人」為結果要件,屬具體危險或實害結果犯。 三、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同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只要訊息不實且足生損害之危險即足;行為人若同時觸犯刑法或其他特別法,應依競合規則處理。 四、綜合說明:上開三罪均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為適用前提(第63條部分實務上亦多在該期間適用),顯示立法者以刑罰作為防疫之最後手段。作答時宜先寫條號與構成要件,再寫法律效果,並點出「情節重大」「明知」「足生損害」等要件之差異,以展現層次。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8 條,醫
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若採委託認證實驗室為之者,該受託實驗
室應設置人員的條件為何?(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規範定位:依醫療法授權訂定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其第38條係就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 LDT)時,委託認證實驗室辦理者,明定受託實驗室應設置之人員及其資格條件,目的在確保檢測品質與病人安全。 三、專任技術人員之設置:應置專任技術人員若干人,實際操作檢測程序;其資格為具醫事檢驗師資格,或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課程。人員數量應與檢測項目之複雜度及檢體量相當,並應接受在職訓練與繼續教育,以維持技術能力。 四、品質管理與報告簽署人員:實驗室並應指定品質主管或品管人員,負責品質手冊、標準作業程序、內部品質管制與能力試驗(proficiency testing)之執行;檢測報告應由具資格之報告簽署人審核簽署,確保結果之正確性與可追溯性。並應建立人員資格檔案、訓練紀錄及代理人制度。 五、配合義務與違反效果:受託實驗室除人員條件外,尚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醫療機構並應與其訂定書面契約,載明品質監督、結果回報及異常處理機制。違反者,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限制或停止其施行。本題屬條文記憶題,作答時請依第38條各款逐款列出,上開為其規範架構與重點,數字與年資部分應依現行條文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