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醫事檢驗師證書之申請程序為何?(6 分)由誰核發?(1 分) 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
題目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醫事檢驗師證書之申請程序為何?(6 分)由誰核發?(1 分) 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完成辦理? (2 分)向誰報請備查?(2 分)相關期限之規定為何?(4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證書申請程序:依醫事檢驗師法第5條規定,請領醫事檢驗師證書,應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如考試及格證書、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學校畢業證書、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身分證明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實務上得經由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轉送,或採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 二、核發機關:醫事檢驗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即衛生福利部;此與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者不同,作答時應明確區分「證書」與「執業執照」之發給機關。
- 三、停業、歇業之辦理期限與報請對象:依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機關備查,亦即向原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報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等文件,由原發照機關辦理註記或收繳。
- 四、相關期限規定:停業之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辦理歇業;停業期滿擬復業者,應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其復業及變更執業處所均準用關於執業登記之規定。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可能影響執業執照之效力,考生宜一併敘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