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A 君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請說明下列問題: 何種情況申請執業登記時,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6 分) 何種情況申請執業登記時,得提前1 年內繼續教育課程總…
題目
A 君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請說明下列問題: 何種情況申請執業登記時,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6 分) 何種情況申請執業登記時,得提前1 年內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 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6 分)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 條第6 款規定:應完 成第13 條第1 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請詳述應含課程類別及應 完成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與內容為何?(6 分)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 前多久提出申請?(2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義務內容:醫事檢驗師應依醫事檢驗師法第7條申請執業登記,並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檢具完成第13條第1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應申請更新,繼續教育係以六年為一週期計算,屬換照之實質要件。
- 二、得免檢具之情形: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執業登記時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者,主要為「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情形,即領得醫事檢驗師證書後第一次辦理執業登記者,因其尚無執業事實,客觀上無從完成繼續教育;另如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完成者,亦得於補正後辦理,以避免實質上剝奪其工作權。
- 三、得以替代檢具之情形:非首次申請而未能提出完整六年積分證明者(例如中斷執業後復業、跨院或跨縣市重新登記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替代之。以總積分一二○點計算,六分之一即二十點;此係緩和機制,目的在確認其最近一年仍維持專業知能,而非免除全部積分義務。
- 四、課程類別、積分與申請期限:依第13條第1項,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積分合計達一二○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相關法規。其中第二款至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二點,並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課程。申請更新執業執照,應於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逾期未更新者,應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