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3題
某私立眼科診所之負責醫師於診所外的跑馬燈刊登「消脂針原價2,000元, 美白針原價500元,雙人行特惠價,消脂針1,600元,美白針400元」等廣告 字樣,遭民…
題目
某私立眼科診所之負責醫師於診所外的跑馬燈刊登「消脂針原價2,000元, 美白針原價500元,雙人行特惠價,消脂針1,600元,美白針400元」等廣告 字樣,遭民眾檢舉。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醫療廣告內容以何事項為限?(3分) 該診所負責醫師之行為有可能構成何款醫療法的違規行為?(3分) 承上題,罰則為何?(3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醫療廣告內容之範圍:依醫療法第85條第1項,醫療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4.開業、歇業、遷移及負責人、診療科別、診療時間等事項之變更;5.診療科別、服務項目、各項檢查及治療之收費標準;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之事項。
- (二)本案可能構成之違規:跑馬燈刊登「原價2,000元、特惠價1,600元」、「雙人行特惠價」等語,係以折扣、降價、搭售之商業促銷手法招徠病患,逾越第85條第1項第5款所容許「收費標準」之範圍,構成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若「消脂針」、「美白針」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之服務項目,亦可能另構成違反第85條第1項之行為。
- (三)罰則: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85條、第86條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再次違反者,得依同條第2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處分書載明理由及救濟教示。
- (四)附帶辨明:本件係以診所外跑馬燈為宣傳,非屬醫療法第85條第2項所稱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故無須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惟仍受第85條第1項內容範圍及第86條禁止方式之拘束。至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資訊,依第85條第3項另設有不受內容範圍限制之規定,與本件戶外看板有別,答題時宜予區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