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依據醫療法有關人體試驗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本法所稱之人體試驗定義為何?(2分)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

題目

依據醫療法有關人體試驗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本法所稱之人體試驗定義為何?(2分)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 但那些範疇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分) 醫療法針對人體試驗計畫的審查人員組成,有何規範要求?(3分)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 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此書面應至少載明那些事項?(4分) 承上題,告知並取得試驗者書面同意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2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人體試驗之定義:依醫療法第8條,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上施以治療、診斷、檢驗、預防措施,施用藥物或醫療器材,或從事其他醫療行為,以增進醫學技術之研究發展者。其要件包括:主體為醫療機構、客觀上於人體施以醫療行為、主觀目的在增進醫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單純之臨床診療或常規檢驗,不屬之。
  • (二)得免經核准之範疇:依醫療法第78條第1項,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惟同項但書就學名藥品之臨床試驗設有例外,得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此類試驗多屬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仍應擬定計畫、經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符合藥品查驗登記相關規範。
  • (三)審查人員之組成:依醫療法第78條第3項,人體試驗計畫應提經由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組成之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各該委員須為非與人體試驗計畫有關之人員,以確保獨立性與利益迴避;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精神在兼顧科學專業、法律倫理與社會觀感。
  • (四)書面同意應至少載明之事項:依醫療法第79條第2項,包括:1.試驗目的及方法;2.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3.預期試驗效果;4.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5.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醫療機構並應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接受試驗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以專業術語掩蓋風險或以格式化文件代替實質告知。
  • (五)告知與取得同意應注意之事項:1.應先取得書面同意始得施行,不得先試驗後補同意;2.受試驗者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尊重其本人意願;3.應給予充分考慮時間,不得以強暴、脅迫、詐欺或不正當利誘為之;4.應告知得隨時撤回同意,且不影響其原有醫療權益;5.試驗中發生不良事件應即處理、通報並留存紀錄。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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