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題目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92 條第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T 市政府依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282 品項 共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39 條第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82 條第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第1 項:「違反……第39 條第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19。違反法條: 第39 條第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92 條第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150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一行為之認定:甲未經查驗登記即擅自製造並販售單味中藥粉末,其製售行為同時符合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刑罰要件,以及第39條第1項未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行政法上義務,在自然意義上屬於一行為,應整體評價,不得割裂為數行為而重複處罰。283種品項僅為行為規模之外觀,不影響一行為之定性。
  • 二、行政罰法第26條之適用:依同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罰鍰部分不得再行裁處;惟同條第2項明定,行為經緩刑裁判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本件甲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T市政府再依第92條第1項裁處罰鍰,尚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51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 三、裁量時應審酌之事項:緩刑判決已命甲向公庫支付20萬元,該給付兼具制裁與警惕功能,依行政罰法第18條,主管機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行為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避免就同一非難重複評價;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得僅以品項數機械式累加。
  • 四、285萬元裁處之適法性:藥事法第92條第1項法定罰鍰上限為200萬元,裁罰基準項次19「第一次」之級距上限為100萬元。T市政府以3萬元加計282品項共282萬元得出285萬元,已同時超過法定上限與裁罰基準自設之級距上限,屬於裁量逾越,且以品項數突破上限,實質上將一行為拆解為283個行為分別評價,與一行為不二罰之意旨不符。
  • 五、結論:再處罰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但285萬元之裁處不適法。考生宜指出該處分違反法律保留下之裁量界限,應予撤銷,並由T市政府於100萬元以下(至多不得逾200萬元)之範圍內,參酌品項數、販售期間、所得利益及已支付公庫金額,重為合義務之裁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