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

題目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系爭函文之法律性質:本件疾管署函係就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於COVID-19採檢個案之適用疑義所為之說明,其內容在闡釋法令原意、統一各醫事機構之適用見解,並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即解釋性行政規則(interpretative rule)。
  • 二、行政規則之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其生效依第160條以下達方式為之,無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送立法院備查。對人民而言,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供參考,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其拘束(釋字第137號、第216號、第407號解釋);惟若經反覆援用而形成行政慣例,基於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仍可能產生外部效力(釋字第287號解釋)。
  • 三、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性質:該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具體明確授權所訂定,就一般事項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regulation)。其訂定須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預告、必要時舉行聽證,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發布後送立法院備查。
  • 四、兩者之區別:其一,法源位階與效力不同,法規命令具對外法規範效力,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對內生效;其二,訂定程序不同,法規命令須預告、發布並送備查,行政規則僅須下達;其三,司法審查不同,法規命令違法時法官得於個案拒絕適用,並得聲請釋憲(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行政規則則不得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其四,內容界限不同,行政規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五、本案評析:系爭函文僅在闡明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之文義,尚非應送立法院備查之法規命令;惟其內容實質上涉及專科護理師得否執行咽喉拭子採檢之業務範圍,已涉醫事人員執業內容之規制,若欲對外產生拘束力,仍應以法規命令,或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3條正面表列之方式為之,方符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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