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某藥局憑處方箋來店領藥者,實施送贈品或會員積點數之行為,請問是 否違法?應如何處置?(15 分)
題目
某藥局憑處方箋來店領藥者,實施送贈品或會員積點數之行為,請問是 否違法?應如何處置?(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為定性:藥局受理處方箋、調劑並交付處方藥,屬藥事法所稱藥物販賣與調劑行為;以贈品或會員積點招攬持處方箋者,涉及藥物促銷與不正當招攬,應分別就處方藥、指示藥、成藥,以及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判斷其適法性。
- 二、處方藥部分: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藥局以贈品、積點對不特定民眾促銷處方藥,實質上屬對民眾之廣告與招攬,違反該條規定;並可能構成同法第68條第4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應依第92條裁處罰鍰。
- 三、成藥、指示藥及健保特約部分:成藥或乙類成藥以贈品促銷,雖非當然違法,但不得涉及療效之宣稱(第69條),亦不得以顯不相當之利益誤導消費者。健保特約藥局另受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範,不得以饋贈、折扣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保險對象,違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特約約定處理。
- 四、處置方式: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派員稽查並作成紀錄,命限期改善;違反藥事法者依相關罰則裁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藥商許可執照。健保署得依特約及管理辦法處以違約記點、停止或終止特約。並應輔導藥局改以藥事照護、用藥諮詢等專業服務取代贈品促銷,避免觸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