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 童丙於房間內獨處…

題目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 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 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 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 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 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 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 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 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 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 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 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 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在於乙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A函認定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前者要求行政不得牴觸法律,後者要求干預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層級化保留理論,罰鍰涉及財產權限制,應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
  • 二、A函係中央主管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解釋,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其功能在統一法令適用見解,未創設新的行政法上義務或處罰構成要件,故不以法律授權為必要。本件處罰依據為兒少法第49條及第97條,法律已有明文,A函僅居補充解釋地位,尚不違反法律保留。
  • 三、A函以「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所應負之注意義務」為判準,並要求須對兒童權利造成相當傷害或使其陷於危險,係將「不正當」具體化,尚在條文文義射程之內;其明示不以故意為必要,亦與行政罰法第7條處罰過失之意旨相符。惟解釋性函釋不拘束法院,行政法院仍得就涵攝為全面審查(釋字第137號、第216號參照)。
  • 四、甲於午餐時間將10個月大幼兒獨留房內,依一般生活經驗,該年齡幼兒無自我保護能力,獨處即易生窒息、跌落等危險,甲顯已逸脫其應負之注意義務,涵攝結果尚無違誤。從而甲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惟乙市政府仍應於處分書敘明涵攝理由,並受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
  • 五、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規範依據為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併同裁處,但處罰種類相同且從一重已足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其憲法基礎為比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釋字第503號、第604號、第808號參照)。
  • 六、本件甲之獨留行為單一。乙市政府依第97條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公布姓名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所稱「影響名譽之處分」,與罰鍰種類不同;且第97條明定「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係法律明定之併罰,依第24條第2項得併同裁處,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 七、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命停止托育服務及強制轉介收托兒童,係依第26條之1第4項所為之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在排除不適任者繼續提供托育服務、即時保護兒童安全,性質上非屬「處罰」,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此與釋字第503號所稱處罰性質與目的不同者得併行之意旨相符。
  • 八、惟上開管制措施仍係對甲職業自由與工作權之限制,應受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拘束;乙市政府應審酌違失情節、收托人數、有無前案,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從而甲主張5項處置均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為無理由,僅得另就比例原則、裁量濫用爭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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