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5題

依據111年公告修正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定,藥事人員在受理處方 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及期限有效性,請問前述處方之確認 應包括那些事項?(15分)

題目

依據111年公告修正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定,藥事人員在受理處方 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及期限有效性,請問前述處方之確認 應包括那些事項?(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合法性之確認:應確認處方是否由具合法資格之醫師開立,是否在其執業登記之場所及診療範圍內為之;處方是否經醫師簽名或蓋章;如有塗改,塗改處是否經醫師簽章確認;處方之交付是否符合醫師法及藥事法規定。若為管制藥品處方,並應確認是否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關於專用處方箋、劑量上限及使用期限之規定。
  • 二、完整性之確認:應確認病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病歷號碼)、醫師資料(姓名、地址、電話、醫療機構名稱)、處方日期,以及藥品資料(名稱、劑型、含量、數量、用法、用量、給藥途徑、給藥頻率、療程)是否記載明確。資料不全或字跡不清者,應請原處方醫師補正或確認,不得自行臆測。
  • 三、期限有效性之確認:應確認處方是否在有效期間內。一般處方箋自開立日起有一定有效期間,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效期較長,逾期者不得調劑;並應確認是否已逾該次調劑期限、是否重複調劑。逾期或已調劑完畢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拒絕調劑並向病人說明,必要時請其重新就醫。
  • 四、專業實質審核:除形式審查外,並應審核有無重複用藥、藥物交互作用、禁忌症、劑量是否適當(尤其兒童、老人、孕婦及肝腎功能不全者)、病人有無藥物過敏史,以及給藥方式是否正確。發現疑義時,應聯絡原處方醫師確認,並於處方箋上註記,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 五、疑義處理與紀錄:確認後如發現處方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藥事人員應拒絕調劑,並得通報主管機關;如僅屬疑義,應與醫師溝通確認後始得調劑。上開確認過程應留存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作為藥事照護、責任釐清與醫療品質改善之依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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